雲林縣水林鄉宏仁國小場所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元月公佈
第一條:為推廣教育,發揮場所使用功能,落實社區資源共享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特依據縣政府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稱學校場所係指學校之教室、圖書館、電腦教室、視聽教室及其他專科教室、場所。
第三條:公私立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之活動,得以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使用。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場所,應不影響學校教學使用。
第四條:依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規定: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方式,得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其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本校場所借用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會共有七人,職稱及職掌規定如附件(一)。
第五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或已使用者,學校應立即通知其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與教育旨趣不符之活動。
第六條:申請使用場所、應填具使用申請書(附件二)於使用七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核准後,應於使用前三日內繳清管理費、水電費、保證金及清潔費。
第七條:本管理辦法各項費用,依「雲林縣水林鄉宏仁國小場所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收取(如附件四、五)。
第八條:縣府與所屬機關及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之活動,可免費借用。
殘障與弱勢團體辦理之各項公益活動,經縣府核准者,免收場所使用管理費及清潔費。
第九條:申請人在核准使用後,因故不使用場所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各項費用除保證金外減半發還。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所或學校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學校應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已繳各項費用,應全數發還。
第十條:為加強管理維護學校場所設備,於使用期間學校應派員配合管理維護
第十一條:申請人如需要在學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物或其他佈置者,應經學校同意,用畢應即回復原狀,違者得有學校逕予回復,所需經費得以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得以追償,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校內其他場所者。
三、攜帶牲畜、危險物品或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四、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五、未經申請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者。
六、聚眾鬥毆或吵鬧者。
七、破壞公物。
八、其他影響校園安全秩序者。
第十三條:使用學校器材或設備,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或遺失之情形者,應照價賠償。
第十四條: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無毀損或短少情事,於恢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第十五條:依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規定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與輔導人員所需費用。
第十六條::依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規定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隻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或充實體育教學設備之用;會計帳冊應妥善管理,以備相關機關或單位查帳。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公佈日實施。
附件一
雲林縣水林鄉宏仁國民小學「學校場所借用管理委員會」組織職掌
編號 | 職稱 | 姓名 | 職掌 | 備註 |
1 | 召集人 | 校長 | 綜理本會各項業務 | |
2 | 執行秘書 | 總務主任 | 1.協助召集人處理各項業務 2.規劃借用之各項流程 3.辦理出借、歸還及點收等事宜 | |
3 | 委員 | 教導主任 | 1.協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2.協調、聯絡教師授課情形 3.掌控學校行事曆各項活動 | |
4 | 委員 | 訓導組長 | 1.協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2.管理各項設備出借及歸還 | |
5 | 委員 | 主計 | | |
6 | 委員 | 出納 | | |
7 | 委員 | 家長會長 | 協助本會各項業務 | |
附件二
雲林縣水林鄉宏仁國小場所使用申請書 日期: 年 月 日 |
活動名稱 | | 參加人數 | |
使用場地 | |
使用日期 時 間 | 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時止 |
收費金額 | 共計:新台幣 元 |
使用事由 (請詳述) | |
茲申請使用右開場所,願遵守「雲林縣水林鄉宏仁國小場所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絕無異議。 |
此 致 宏 仁 國 小 申 請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
承辦人 | | 主任 | | 校長核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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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收 據 第一聯 編號:
茲收到 借用本校場地
水電暨清潔費計新台幣 元整
雲林縣水林鄉宏仁國民小學
經手人:
出 納:
主 計:
校 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收 據 第二聯 編號:
茲收到 借用本校場地
水電暨清潔費計新台幣 元整
雲林縣水林鄉宏仁國民小學
經手人:
出 納:
主 計:
校 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雲林縣水林鄉宏仁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短期)
號次 | 項目 | 單位 | 場所使用 管理費(元) | 保證金(元) | 清潔費(元) | 水電費(元) | 合計(不含保證金) | 備註 |
1 | 普通教室 | 每間、場次 | 500 | 3000 | 500 | 1000 | 2000 | |
2 | 專科教室 | 每間、場次 | 1000 | 3000 | 1000 | 1000 | 3000 |
3 | 電腦教室 | 每間、場次 | 1000 | 20000 | 2000 | 2000 | 5000 |
4 | 視聽教室 | 每間、場次 | 1000 | 20000 | 2000 | 2000 | 5000 |
5 | 餐廳 | 每間、場次 | 500 | 3000 | 500 | 1000 | 2000 |
6 | 圖書室 | 每間、場次 | 2000 | 10000 | 1000 | 2000 | 5000 |
7 | 綜合球場 | 每間、場次 | 1000 | 3000 | 2000 | 1000 | 4000 |
8 | 運動場 | 每間、場次 | 1000 | 5000 | 3000 | 2000 | 6000 |
9 | 婚喪喜慶 | 每間、場次 | 1000 | 5000 | 4000 | 1000 | 6000 |
備註:
1.使用學校場所,每場次為四小時,未滿四小時以一場次計算。
2.婚喪喜慶需接用220V電者,另加收水電費2000元;電腦教室需開放冷氣者,另加收電費1000元。
3.縣府與所屬機關及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之活動,可免費借用。
4.殘障與弱勢團體辦理之各項公益活動,經縣府核准者,免收「場所使用管理費」及「清潔費」。
附件五
雲林縣立宏仁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長期)
號次 | 項目 | 單位 | 場所使用 管理費(元) | 保證金(元) | 清潔費(元) | 水電費(元) | 合計(不含保證金) | 備註 |
1 | 普通教室 | 每間、場次 | 30000 | 9000 | 30000 | 30000 | 90000 | |
2 | 專科教室 | 每間、場次 | 30000 | 9000 | 30000 | 30000 | 90000 |
3 | 電腦教室 | 每間、場次 | 40000 | 60000 | 60000 | 60000 | 160000 |
4 | 視聽教室 | 每間、場次 | 40000 | 60000 | 60000 | 60000 | 160000 |
5 | 餐廳 | 每間、場次 | 30000 | 9000 | 30000 | 30000 | 90000 |
6 | 圖書室 | 每間、場次 | 40000 | 18000 | 60000 | 60000 | 160000 |
7 | 綜合球場 | 每間、場次 | 20000 | 15000 | 30000 | 10000 | 60000 |
8 | 運動場 | 每間、場次 | 10000 | 18000 | 30000 | 10000 | 50000 |
備註:
1長期使用以三個月為一期,如超出一期以上者,以月為基準,按比例加計費用。
2.每月以20天、每天以四小時計,可依使用時間,自行增減費用。
3.縣府與所屬機關及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之活動,可免費借用。
4.殘障與弱勢團體辦理之各項公益活動,經縣府核准者,免收「場所使用管理費」及「清潔費」。